济南农产品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济南农产品市场协会(英文名称:Jinan Agri-produce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JNA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济南市农业局,并接受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经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对外合作、专业展览等。
第四条 协会宗旨和工作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科学、务实的作风,团结广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发展产地集配中心,推动农民共同运销。广大会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市场共赢,风险共御。
工作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我市农产品市场体系、提升市场建设和市场管理水平,稳定市场供应、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加市场、经营者、农民三方面的经济效益,保证我市农产品流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3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市场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维护我市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会员的利益不受不法损害;
(二) 协调本行业内各企业关系,促进行业内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撮合,做出共同的约定和承诺,维护市场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恶性竞争,实现共同发展;
(三) 组织同行业交流,组织会员就我市市场规划与建设以及经营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四) 行业咨询和信息服务,收集分析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信息,预测市场走势,发布重大农业灾害预警公告,建立网站,创办会刊,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五) 举办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研讨活动,提高市场管理者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 多方联系,积极开展与其他农产品市场协会的交流合作,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 制定本行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促进市场经营的标准化发展;
(八) 开展名优农产品展览,展示名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九)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农产品流通行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工作者;
(十) 开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农产品流通工作的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协会的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及全市农产品流通工作发展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从事本章程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